目前郵輪相關法案修正大多偏消費者利多,部分與實際營運有所不符,對產業發展而言絕非好事。(攝影=吳育光)
目前郵輪相關法案修正大多偏消費者利多,部分與實際營運有所不符,對產業發展而言絕非好事。(攝影=吳育光)

隨著郵輪市場逐步回溫,交通部觀光署持續推動《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》修正,以及新增《郵輪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》。然而,近期「郵輪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」修正草案中,歷經多次跨部會及產業會議,仍有多項條文引發激烈討論:取消手續費、延誤賠償、規費扣除、損害賠償對等性,以及非母港郵輪適用範圍等議題,成為業者與消保單位攻防焦點。

全程參與修法過程的業者代表之一,目前也是台灣遊輪產業發展協會副理事長劉奕樑指出,修法有助提升消費者保障、降低交易糾紛,但也強調,郵輪產品的商業模式與一般航空旅遊截然不同,若法規未能兼顧國際營運實務,恐將增加旅行社經營風險,甚至影響台灣郵輪市場發展。

爭議1:船票服務費賠付比例再降低 對旅行社營運、消費者賠償都不利

郵輪定型化契約修訂中,最受關注的莫過於取消必須支付的船票服務費計算。草案規定,旅客或旅行社雙方若於出發90天前取消行程,須向另一方支付團費10%作為賠償船票服務費,較現行賠償20%的標準更少。劉奕樑認為,這對業者或消費者均不利,此修正不僅消費者得到賠償變少,對業者而言,台灣母港郵輪市場多採「包船模式」操作,旅行社通常必須在銷售前支付大筆甚至全額的船位費用。即使旅客於出發90天前取消,旅行社仍須承擔已支付給船公司的成本,僅收取賠償10%的船票服務費,實際上也難以涵蓋業者已產生的成本與損失。

爭議2:郵輪延誤5小時賠一天?業者質疑忽略郵輪旅遊特性

延誤賠償標準也是此次修法的重要爭議。消保單位主張標準直接比照航空運輸,若郵輪延誤達5小時,即應視同一天行程受影響並給予相應賠償,但業者認為,此一標準並未考量郵輪旅遊本質。

值得一提的是,此措施與剛上路的「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」一樣,完全漠視郵輪旅遊產品的特質。劉奕樑認為,旅客自登船起即可使用餐飲、住宿、娛樂及各項船上設施,即使出港時間延後,旅程仍持續進行;再者,郵輪航行時間及航線調整,許多情況並非旅行社與船公司所能控制。修法要求旅行社必須舉證延誤原因並證明非可歸責於自身,實務上旅行社無法控制郵輪航行,卻可能必須負擔證明郵輪延誤原因及自身無責任的高度舉證成本,難度相當高。

爭議3:旅客可追加求償 旅行社卻無對等權利 契約失衡

新版定型化契約另一項引發爭議的內容,是損害賠償權利的設計。依修正方向,若旅客能證明實際損害超過契約所訂標準,仍可向旅行社請求更高額賠償;但旅行社原本可向旅客主張實際損失的相關規定,卻遭到刪除。

業界認為,此舉打破契約雙方權利義務平衡。例如旅客出發前臨時取消,可能導致團體人數不足、車資分攤增加,甚至影響整團是否成行,但旅行社卻無法依實際損害向旅客請求補償。劉奕樑指出,契約應建立在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上,而非僅保障單方權益,否則將增加旅行社經營風險,也可能衍生更多契約爭議。

爭議4:行政規費是否應扣除?業者力爭取得共識

取消行程歸因旅行社或消費者時,是否可以先扣除已支付且無法退還的行政規費,例如簽證費、護照費等,再計算賠償金額?這點旅行社與消保單位爆發激烈攻防。劉奕樑在會議時主張這些費用一旦繳交給政府機關或駐外單位,即屬不可回收的實際成本,若仍要求旅行社全額賠償,對業者並不公平。

會議過程中,消保單位一度認為,只要取消原因可歸責於旅行社,不應再扣除任何行政費用;但如歸因消費者,則必須扣除行政費用再計算賠償。業者與消保單位雙方立場一度陷入僵局,所幸在觀光署與業者極力爭取中,取消此一不平等規範。

國際郵輪能否適用國內規範?觀光署、業者代表成功爭取雙軌並行。(旅報傳媒 提供)
國際郵輪能否適用國內規範?觀光署、業者代表成功爭取雙軌並行。(旅報傳媒 提供)